我必須先為這個討論設下前提,以免我們的討論過於廣泛而無法凝聚共識。我希望能只就不得連任”這四個字背後的意義來闡釋個人的想法,而不涉及會長本身的任何情緒反應或是想法。以下將是我想法的闡述,可以作為討論的開始。


     從章程(另外的PO文裡有)來看,除了會長之外,所有的同工都得連任,為何有這樣的例外呢?難道就因為其他同工是會長指定,而不是選出來的嗎?由一個人選和由一群人選,差別在哪裡?是公信力的不同嗎?若我們選擇相信公信力,那勢必應該給會員有最大的選擇自由,這自由當然包括了選出的會長是上一任會長的可能,但這將會產生一個疑問,那就是會長不具有拒絕當會長的權利,這是得連任所隱含的問題,但這個問題不會讓會長得連任失去半點效力,若真的失去效力也將不單是這個論點本身而已,而是關乎整個決定方式,即選舉方式,因為若把會長有拒絕當會長的權利奉為圭臬的話,那問題將不只發生於連任的時候,而是在第一次選舉時就已經發生了。所以,若我們現在需要假借這樣的制度來使團契有所謂的運作依歸的話,那得連任對會長來說就是理所當然、毫不突兀的。


     就剛才的內容我想從另外的角度說明,闡述中有提到,擔任會長的自由被某種程度的限制了(我會說是某種程度的限制,是因為還是有很多的方法可以逃離這樣的束縛,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我不幹了,然後走人。』),而限制的原因卻在於它具有的公信力,相反的,同工有絕對的自由度選擇是否參與服事,也是因為它不具有公信力,所以這樣子看來,選舉制度本身並不是個問題。


         最後,會長不能被選上後就說:『我不幹了。』這權利之所以不會成為選舉的附加條件,是因為若是這樣,那選舉本身也不帶有意義了,因為你可以想像今天有五位候選人,他們分別有不同的得票數,從最高得票者我們開始詢問他擔任會長的意願,那這樣的作法和直接詢問他的意願有什麼不同呢?當然若是有很多人有意願要當會長,我們將採取選舉的方式,(從這裡可以看出,選舉和詢問意願之間的先後順序),但相同的,若是沒有人有意願,我們依然是採取選舉的方式,因為我們不是一個可以沒有會長的團契(章程不允許,而且探討這個問題將偏離我們原先的主題),所以到頭來選舉方式是最後的歸結,而且若不是趕鴨子上架,神又將如何來磨練人,使他們更加茁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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