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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基督徒學生團契章程

 

年月日制定全文35條。 

1999329日修正第417條條文, 

2002325日修正第4條條文,將忠孝路修改成國光。 

2003331日修正第13條第2項條文,增訂準畢業生不得成為會長候選人;修正第1617條條文,將小組修改成小家;修正第34條條文,將得修改成須;修正全文,將委員修改成同工。

2004329日修正第10條條文,將依聚會簽到簿計算之修改成依聚會簽到簿計算或經由同工會認定之;修正第25條條文,將代表為兩人修改成代表為一人。

2005328修正第4條條文,將國光修改成復興。

 

 

第一章 總則

1  本團契定名中興大學基督徒學生團契(Chung-Hsing University Student Christian Fellowship)

2  本團契之目的在為聯絡在校的主內弟兄姊妹,堅固本身信仰,造就教會人才,和宣揚基督福音,榮耀上帝為主旨。

3  本團契隸屬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大專學生中心,並接受其輔導。

4  本團契現於復興基督長老教會聚會。

5  團契可設有聚點,其成立宗旨為:

1.提供團契聚會之場所。

2.提供臨時住宿之地點。

3.有增進契友感情及聯絡事工之功能。

4.為契友彼此學習共同生活之地點。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會員

6  凡贊同本團契之宗旨,而現在就讀本校各院系所之男女學生,皆可加入本團契,於填寫會員資料卡後得成為準會員。

7  會員得享受本團契之各項設施,並協助推進本團契各種事工之義務。

8  準會員斷續參加團契聚會或查經班,在一學期內達六次或在一年達十一次者,自動具有會員之身分。

9  會員參加聚會,而在一年內未達八次又無正當理由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10 聚會次數依聚會簽到簿計算或經由同工會認定之。

第二節 會員大會

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團契最高之議決機構。

12 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1.選舉、罷免會長。

2.修改章程。

3.處理其它涉及整個團契而有超越同工會職權範圍之重大議案。

4.同意會長離任。

13 會長產生的方法:

1.會長於每年三月改選。

2.凡具有已領洗之教會會員身分之會員,皆為會長之當然候選人。若未領洗之會員可由同工會推薦之。準畢業生不得成為會長候選人。

3.先以無記名雙記投票法選之,從最高票與次高票之兩候選人中再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之,得票過半數者即可。

14 會長離任及補選的方法:

1.會長因故不適任職可對會員大會提出辭呈,並補選會長。

2.會長因故不適任職,會員可經三分之一連署提案罷免,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能成立並補選會長。

3.補選會長之任期至原會長任職屆滿為止,補選會長任職未過半年得連選連任。

15 會員大會需要時由會長召開之,凡罷免及再選舉會長,可由本團契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召開之,但必須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能成立。

第三節 同工

16 本團契為達到宗旨而設置下列同工:1.會長2.副會長3.靈修4.文書5.音樂6.財務7.康樂8.聯絡9.小家長10.PSF代表。除會長外,均由會長任免之。

17 會長:對外代表團契,對內綜理團契一切事宜,並召開會員大會及同工會,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副會長:須與會長互為異性,協助會長綜理本團契會務及活動以及推動小家之運作,並負責在校生與畢契間的聯絡工作,任期一年得連任。

18 靈修:需為已領洗之教會會員,負責計劃並推行崇拜靈修、野外禮拜、查經及與該部有關事宜等事項,任期一年得連任。

19 文書:掌理本團契各種會議記錄,收發並保管本團契之文件及檔案,負責發行團契刊物,購買書籍及各種文藝活動與該部有關事宜,任期一年得連任。

20 音樂:負責計劃並推行各項音樂活動及與該部有關事宜,任期一年得連任。

21 財務:負責編制本團契之預算及決算,掌理及保管本團契之會計帳目、現今收支事項,和團契財產及各項採買,任期一年得連任。

22 康樂:負責計劃並推行各項聯誼、康樂活動、舉辦郊遊、露營遠足等及與該部有關事宜,任期一年得連任。

23 聯絡:負責通知聯絡,分發團契刊物及其他聯絡事項及訪問契友,任期一年得連任。

24 小家長:負責籌畫及推行小家有關事宜,任期一年得連任。

25 PSF代表:為代表團契出席PSF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回報團契。代表為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四節 同工會

26 同工會由全體同工組成。

27 同工會之職責為計劃並推行本團契之各種活動,必要時由會長召開之。

第五節 顧問

28 現任會長可聘本團契所在教會之牧師及前任會長為本團契顧問。

29 顧問對同工會有指導之責,得列席同工會。

 

 

第三章 經費

30 本團契經費由會員自由奉獻。

31 聚點費用之補助金額由同工會決定,最高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第四章 附則

32 凡贊成本團契宗旨而現任職於本校之教職員或本校之畢業生,得經本同工會聘為本團契之榮譽會員。

33 本章程如有解釋上之疑問時,得由本同工會解釋之。

34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一人之提議,須四人舉手附議,方能提出進行討論,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改之。

35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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